2018年教师职称评定细则如下:
评审政策
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政策继续执行宣城市教体局、人社局的规定。
强调全面、科学的评价,改变过去单一以学生考试成绩评价教师的做法。
岗位结构比例
中小学、幼儿园和中专学校必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
申报条件
继续教育:申报人员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2013年以来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不少于414学时。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必备条件,已取得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可折算成学时。
农村任教经历:申报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人员需有一年和二年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评价方式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职称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倾斜政策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前85%,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其他突出条件的可适当倾斜。
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在职称评审中可获倾斜。
推荐与申报
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须符合特定程序。
评价标准
突出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学科特点和教师教育教学实际。
强调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
畅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渠道,适当提高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评审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农村教师倾斜。
这些细则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激励教师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教育公平,并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支持这些地区的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