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子怀金行于闹市”这个典故出自 《左传》,具体为《左传·桓公十年》中的故事。故事讲述了一个年幼的小孩子身上揣着巨额钱财独自走夜路,很容易被抢,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怀璧其罪”。虽然原文中并未直接提及“稚子”或“闹市”,但“怀璧其罪”这个成语的含义与这个场景相吻合,形容拥有财富却没有能力保护,容易招致祸患。
故事的大意是:
虞叔有玉:
虞叔拥有一块宝玉。
虞公求玉:
虞公向虞叔索要这块宝玉,虞叔最初拒绝,但随后后悔并献出了宝玉。
虞公贪得无厌:
虞公又向虞叔索要宝剑,虞叔认为虞公贪得无厌,将来会因此招致祸患。
虞叔先发制人:
虞叔决定先下手为强,发兵攻打虞公,虞公失败,逃亡到共池。
通过这个故事,可以引申出“怀璧其罪”这个成语,用来形容一个人虽然拥有财富或宝物,但由于没有能力保护,反而会因此招致麻烦和灾祸。这个成语也可以用来形容一个人身怀重宝,却没有保护的能力,容易被人抢走或招来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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