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韦伯将权威分为 三种类型,分别是 传统型权威、 超凡魅力型权威和 理性型权威(也称为法理型权威)。
传统型权威:
这种权威建立在古老传统和惯例的神圣性之上,例如通过王位继承获得的权威和服从。在中国古代的帝权和宗族长老的权威都是传统型权威的不同形式。
超凡魅力型权威:
这种权威是指某个个人凭借超人的才能、杰出的品格、英雄主义及其创立的典范、信仰而拥有的权威。革命年代产生的领袖、伟人获得的追随和服从是超凡魅力型权威的典型表现。
理性型权威(法理型权威):这种权威建立在对理性、法律及官僚体制和法定授权的信任、服从之上。这种权威的产生不是基于对个人的忠诚,而是依赖非人格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规范。
韦伯并没有特别赞成哪一种权威类型,而是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他认为,传统型权威或超凡魅力型权威为基础建立的组织不是科学的、理想的组织,只有建立在合理—合法权威基础上的组织,才能更好地开展活动,是理想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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