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老师寒暑假 是有工资的。以下是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合同条款
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寒暑假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寒暑假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那么应按照合同执行。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通常参照同地区、同类型教师的工资待遇惯例。如果校方在寒暑假期间安排了教师的培训、备课等工作任务,更应当支付工资。
实际案例
某学校与卢某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卢某某的月基本工资为1300元,社保补贴为500元,每期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学校以教师在寒暑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拒绝支付寒暑假工资的,卢某某有权请求学校予以补足。
综上所述,合同制老师在寒暑假期间是有工资的,具体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寒暑假工资,教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