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的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法规及搜索结果,主要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提出与答复、投诉提起与处理全过程。
二、质疑的提出
主体资格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可提出质疑,但需满足“知悉权益受损”条件。
时间限制
供应商需在知道或应知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质疑,逾期将不予受理。
内容要求
质疑函需包含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提出日期等要素。
特殊情形
- 购买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质疑函;
- 若质疑事项涉及中标、成交结果,应暂停或中止合同履行。
三、质疑答复
责任主体
采购人负责答复,委托代理机构处理的由代理机构负责。
答复时效
采购人需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但需书面说明理由。
救济途径
若对答复不满意,供应商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四、投诉的提起
受理条件
- 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或答复不合法;
- 投诉事项属于财政部门受理范围。
管辖原则
按采购人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由约定或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处理。
材料要求
投诉需提交质疑书、证明材料及投诉申请书,需附上采购合同、发票等关联文件。
五、处理程序
初步审查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将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调查核实
通过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核实投诉事项,可要求采购人、供应商提供补充材料。
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维持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整改或撤销中标结果等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六、其他原则
程序公正: 保障供应商陈述权、申辩权,避免恶意投诉; 效率优先
以上内容综合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配套规定,确保采购活动依法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