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基本特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受教育权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学校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必须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有责任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这包括定期检查教室和教学设施,确保无安全隐患,以及在组织外出活动时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学生的安全。
教育和帮助
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
学校应禁止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以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学校应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学生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学习和成长。
家校合作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形成家校合作的良好机制。
这些特性共同构成了学校保护的基本框架,旨在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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