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义论的基本原则可归纳为以下三点,这三点共同构成其伦理学的核心框架:
一、普遍性原则(可普遍化准则)
康德提出“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一原则要求个体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其行为能否被普遍化。若某个行为准则不能成为普遍法则(例如“撒谎在特定情况下无害”),则该行为本身不具备道德价值。这一原则通过“绝对命令”的形式实现,强调行为的必然性和约束力来源于其普遍性而非经验或前提。
二、目的论原则(人本身为目的)
康德强调“人应该永远被看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一原则反对将人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主张尊重每个人的独立性和尊严。例如,在政治伦理中,这意味着国家或社会不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实现整体利益,而应保障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
三、自律性原则(意志自由与自我调节)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的基础是“意志的自律”,即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也是执行者。这一原则要求个体通过理性自我调节,克服本能欲望的支配,实现道德律的遵循。例如,在面临利益诱惑时,自律性使个体能够坚守道德准则而非屈从于短期欲望。
补充说明
康德还提出道德公设,包括“灵魂不灭”“上帝存在”等前提,以支持其道德法则的普遍性。这些公设虽未直接体现在三条基本原则中,但为道德律的绝对性提供了哲学基础。
综上,康德道义论通过普遍性、目的论、自律性三个原则,构建了一个以理性为核心、尊重个体尊严的道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