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
保护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保护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水土资源、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森林植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划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境功能规划的整体要求。
污染物排放控制
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要求。
“三同时原则”
环境治理措施应与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资源综合利用和再利用
对项目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应提出回水处理和再利用方案。
防尘、降尘和噪声控制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光污染和污水控制
采取光污染控制措施,沉淀、隔油等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得直接排放。
环保型材料使用
宜选用环保型脱模剂,防止洒漏,含有污染环境成分的脱模剂应回收处理。
生态保护措施
防止自然环境的恶化,保护山脉、绿水、蓝天、大海,避免私自采矿、滥伐树木,减少乱排乱放,保护生态平衡。
遵守《建筑法》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污染和危害。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在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中,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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