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的主要规定如下:
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并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工作原则
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
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领导与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奖励与社会保障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禁止歧视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这些规定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