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概览
一、 目的与依据
目的: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 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三、 处分种类
警告:期限为6个月。
记过:期限为12个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开除:解除教师职务关系。
四、 处分原则
公平公正:处理应基于事实和情节,确保公正。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既要有惩罚措施,也要有教育意义。
程序合法:处理过程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正当。
五、 其他处理方式
批评教育:对教师进行思想教育。
诫勉谈话:与教师进行谈话,提醒其注意职业行为。
责令检查:要求教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检查。
通报批评:公开批评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取消资格,执行期限不少于24个月。
党纪处分:对于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六、 责任追究
对学校的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学校和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者可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七、 实施与监督
实施: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按照本办法执行。
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八、 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信息汇总自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具体实施细节和操作办法可能因地区和学校而异。